范文大全

公司治理论文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公司治理论文篇1

  公司治理作为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带来的“人问题”的一个有效手段,已日益引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的重视。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商业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这一理念已经逐步成为各国共识。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2年5月正式颁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颁布一年多以来,尽管我国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围绕指引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以改善自身的公司治理。但这些工作主要还是围绕公司治理的架构上进行的,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上还存在很大不足。本文主要分析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当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从近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看,每次股东大会一般只有半天时间,议题平均为七八个,但每次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从而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因此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

  从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来看,中央、地方财政和国有企业的股东依然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民营、个人股本都占比极低。由于国有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此从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股东情况来看,它们缺乏对银行重大问题的关心,基本上不参与公司治理。比如,一些银行的股东大会基本上都是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历史上没有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股东表决流于形式(均为一致通过),也没有发生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提案或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的情况。上述种种问题表明,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还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能。

  一些银行的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缺乏广泛性,从而难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而原城信社都有相当数量的自然人股东,他们现在也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自然人股东。但从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来看,还大量存在银行内部员工代表自然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由于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过于集中在银行内部员工,因此有可能造成中小股东权益落空的情况。

  (二)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因素,一个独立、有效和负责的董事会能够给银行带来长期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一是董事会在人员和结构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由于绝大多数董事来自国有企业和财政股东,董事会的讨论往往集中在每年的分红比例上,而对影响银行发展的其他重大问题则较少讨论。

  二是从董事会的功能来看,还存在很大不足,突出表现在董事会没有发挥其决策作用。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决定银行的经营方针并进行战略决策,而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来对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另外,董事会在银行的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作用还远远不够,这与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还相去甚远。尽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基本能够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董事会会议数量少(大多数银行为每年两次),在议事的深度和广度上也还远远不能满足银行的客观需要。

  三是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制约相对弱化。尽管银行章程都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可以提名行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基本由各级政府决定,董事会只是在形式上具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力。由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缺乏制度保障,因此也很难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约束。

  (三)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还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从目前各行监事会的工作来看,主要还是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这还远远达不到各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指引”中对监事会的要求,如“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等。此外,各行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绝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目前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与银行内部的稽核部门也不存在指导关系。稽核部门向行长负责,稽核报告也没有向监事会提供,监事会仅通过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和列席董事会的方式来了解银行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责。

  (四)高级管理层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党委会和行长办公会(参加这两个会议的成员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均为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是银行内部决策机制的核心。行长办公会、党委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讨论全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人事工作安排等。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又负责具体执行,从而使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激励机制不够科学有效,仍需进一步改进。科学激励机制的基础在于建立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面上来看,各行股东大会普遍没有建立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未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过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从而难以对董事和监事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董事会也未建立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层年度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也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任务也往往由高级管理层自己确定),缺乏系统考核。

  从员工层面上看,员工收入基本由工资和奖金构成。工资由“行员等级”来决定,而行员等级主要由行员的工作年限、行政级别和职务来评定,与员工的绩效无关。收人中的奖金部分虽与绩效挂钩,但从了解的情况看,这部分薪酬的激励作用在各行分支机构要好于总行机关。各行总行机关部门之间以及同一级职人员之间薪酬差距不大,年度考核结果对部门及个人收入的影响很小,起不到明显的激励作用。

  有些行干部晋升和领导职位选任的基本程序与国家机关类似。如刚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有资格被提拔到高一级的职位,从而导致用人不注重能力,论资排辈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这些行业务骨干和中层管理者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尽管很多银行最近对一部分管理岗位实行了公开竞聘,但是竞聘的范围和比例还远远不能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用人的要求。

  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建议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一个有竞争力的银行离不开其内部良好的公司治理。因此,为进一步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为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为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提高广大股东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关心和重视程度,银行可以采取公开上市或引进境外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方法可能要优于公开上市。

  首先,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目前的产权主体已基本实现了多元化,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包括民营企业股)和个人股份,因此公开上市在促进股东多元化方面意义不大,而引进外资股则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其次,公开上市主要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等外部监管的力量来推动和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但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还比较薄弱。很多上市公司问题频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因此通过公开上市,借助外部力量来推动公司治理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外资参股后,通过进入银行的董事会甚至高级管理层,将从内部推动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可能比公开上市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更加直接和有效。

  最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很重要的一条在于能够帮助银行改进决策和管理水平。由于现行由政府决定商业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外资股东进入董事会或参与银行内部管理,利用他们丰富的管理经验,可以弥补我们在这方面的不足。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战略投资者较之其他类型的股东在参与银行公司治理方面有更强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

  (二)应按照权力的配置与制衡的原则,尽快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表现为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执行机构(高级管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三者的分离和相互制衡。可以说,权责的配置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从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的弱化或缺失,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

  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下一步在公司治理方面改革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和运作情况,还很难按照“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要求,一蹴而就建立、健全各种治理机关,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下的各种专门委员会。现阶段如果一味地追求治理机关的健全,不注重权力的配置和制衡,反而很难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因此,各行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发挥现有董事和监事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同时应使董事会的构成相对独立于管理层,以足以监督、制衡高级管理层的权力。

  (三)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各个层面上的激励机制。建立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的制度,按照评价结果给予董事、监事相应的奖励或惩罚。可考虑在董事会中设立薪酬委员会,制定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以完善对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激励机制。建议对员工的薪酬制度进行改革,薪酬标准由以职位和工龄为基础过渡到以岗位、技能和业绩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对员工的考核机制,拉开档次,以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加大收入中与员工绩效挂钩的部分,以加强薪酬的激励作用。争取做到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拉开不同岗位人员以及同一岗位不同表现人员工资收入的应有差距,使分配向优秀人员、骨干人员倾斜,充分发挥薪酬分配吸引人、激励人和稳定人的作用。同时,要研究中长期激励机制,淡化总行机关的行政化管理色彩,创造健康而充满生机的企业文化。

公司治理论文篇2

  【关键词】国有企业;母子公司治理;企业集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一、引言

  Strachan(1976)定义企业集团为:各种企业组成的长期联合体,并由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控制。按照Coase(1937)交易成本相关理论,企业集团具有以内部生产替代外部市场、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作用。当信息不对称时,企业集团内部生产比市场购买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所以,企业倾向于一体化发展,特别是当一体化的成本低于交易费用的节约时更是如此。据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2016年中国内地企业共有98家上榜,全部是企业集团。

  组建企业集团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可以形成协同效应,抵御外部风险;以较少现金投入获得较大控制权;抵御不完善的外部制度环境。此外,国内各级政府追求“强强联合”、主导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也是国内企业集团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黄俊(2010)研究表明,产权保护不足、市场作用欠缺的地区,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加强融资能力,企业一般采用集团化经营手段;政府赤字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政府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强化区域垄断等,也会牵头主导组建企业集团。而且,实证证据显示,企业集团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

  企业集团由母子公司组成。当子公司数量、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自然而然就有主张其作为独立法人权利的要求,母子公司之间的治理问题由此浮现。如果是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治理问题主要是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问题;如果是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治理问题主要是少数股东保护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区国有企业逐渐开始研究及试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及运营公司改革。其中,和注重财务投资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不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母公司具有指导子公司项目建设及投融资的职能,势必比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运营管理参与更深,因此,其面对的母子公司治理挑战,也更加严峻。适时梳理母子公司治理文献,作为发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参考,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母子公司治理文献回顾

  母子公司治理问题通常集中在两个领域: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母公司治理等行为导致子公司利益受损,在实务中表现为:母子公司缺乏f同效应;母公司集权度过高,对子公司过度干预;或者母公司难以有效监管子公司等。

  1.母公司的支持行为

  企业集团为了保证总体利益最大化,会向子公司提供支持。这种行为在经济下滑时最常见。例如Chang等(2000)的研究发现,在宏观经济形势不利时,母公司的支持行为最为明显。Peng等(2011)的研究也表明,母公司会在经济不景气时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来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原因比较直接:国内上市公司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是稀缺资源,集团为了不使上市公司账面业绩下滑而影响未来融资能力(增发等对上市公司盈利都有要求),或是避免st后退市风险,会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持上市公司账面盈利。

  Cheong等(2010)研究了韩国30家企业集团,结果表明母公司能给子公司带来融资便利和发展优势。国内,潘红波(2010)以1999-2005年深沪所有由独立公司转为集团成员公司的数据为样本,研究集团化对公司融资和资金使用效率的影响,发现集团化可以帮助公司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和更优惠的贷款条件。郑国坚(2007)证明,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可以作为不完善外部金融市场的替代机制。帮助公司克服落后制度对自身发展的阻碍。

  在国内市场,上述结论很容易理解:因为国内商业环境、信用环境不完善,银行贷款时评估风险,需要充分考虑子公司的资源。一般来讲,企业集团抗衡经济下行风险、经营不利因素冲击的能力更强,因此,银行更愿意给集团成员公司贷款。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集团内部对行业风险、经营风险了解更加深入透彻,对于子公司的部分难以从外部金融市场融资、或是融资成本高昂的风险项目,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可以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邵军(2006)研究表明,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市场可以放松融资约束。当成员企业数量增加时,融资协同效应更强。杨棉之(2010)的研究也发现,国内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着较为活跃的内部资本市场。

  Shin(1999)的研究也表明: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因此,集团子公司更容易从银行贷款。在中国,大部分企业都是集中优势资产改制上市,因而上市子公司财务状况较好,融资能力强,而未上市部分融资能力较差。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与同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监管非常严格。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产生集团的协同效应。李彬(2014)研究显示,母子公司的整体协同能够显著提升集团价值,其中交易规模以及协同交易的稳定性是关键要素。陈志军(2010)从战略协同、文化协同、人力资源协同、供应链协同及财务协同评价了母子公司的协同效应,测量了母子公司协同效应的实现程度。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利益侵害

  除了支持行为,母公司还可能使子公司利益受到负面影响,包括:母公司从集团利益出发的治理行为,导致子公司名义或实际利益受损;母公司的寻租行为,直接危害子公司利益。

  母公司出于集团扩张冲动,有可能把子公司的现金流投到风险较高的项目上。Wei等(2008)选取1991-1996年香港、韩国、马来西亚等八个国家,研究发现随着两权分离度升高,子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也增加。另外,关联交易过多,可能使外界认为母公司可能在掏空子公司,从而对子公司做出不利评价,导致子公司市场价值下降。例如,Bennedsen(2010)发现实际控制人现金流权较小的上市公司,股价更容易被低估。

  陈林(2009)研究了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的信用风险传递。由于企业集团以股权为联结纽带,母子公司之间信用风险有传导机制,重要子公司出现违约责任,将直接影响母公司的偿债能力。他的研究发现,存在一个股权比例,母公司按此比例持有子公司股权时,母子公司之间信用风险传递的可能性最大。

  当公司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公司大股东(母公司)与中小股东很可能利益一致,希望做大蛋糕,以求将来分配更多利益。但当公司处于成熟或下滑阶段,可预见未来价值增长缓慢,有些母公司很有可能从子公司“抽血”,去支持集团内其他公司,表现为关联交易、合谋剥夺等。母公司通过投资、贷款或者规定有利价格的业务往来等关联交易,把子公司的资源、财富向与自己有高度关联关系的实体转移。

  但是,母子公司的关系往往十分复杂,并不单纯表现为支持或损害。邵军(2008)发现,中央政府为大股东的集团,其内部资本配置行为有利于成员企业价值提升;而地方政府为大股东的集团,则恰好相反。

  3.跨国企业母子公司治理

  随着全球一体化越来越深入,企业集团越来越多向国际化发展,股权结构也越来越复杂。按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2016》,从1990-2015年,世界各国境外子企业总资产增加22倍,雇员人数增加2.7倍。据《2015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为1456.7亿美元,占全球流量的份额由2002年的0.4%提升到2015年的9.9%,投资流量为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2999.6亿美元),并超过同期中国实际使用外资(1356亿美元),实现资本净输出;投资存量全球位居第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

  跨国企业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母子公司组织结构,不仅有一般公司治理关系中股东与经理层的治理问题,还由于地理分散性、国际投资及外汇等监管制度约束等因素,使公司治理更加复杂。首先,跨国公司为了构建风险防火墙以及税收筹划等需要,经常设置壳公司,人为增加企业层级。据《世界投资报告2016》,联合国贸发会议跨国性指数排名最前的100家跨国企业里,每家企业平均500多家子公司,分别分布在50多个国家,企业链条平均有7级之多。其次,制度因素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治理关系中,比一般公司治理更为重要,包括母国与东道国的法律经济制度,以及社会文化、等。

  Kostova(1996)提出了制度距离的概念,认为制度距离是“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在管制、 规范和认知3个制度层面上的制度环境差异或相似程度”。其中,管制距离指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法制环境的差异,规范距离是指两国社会规范的异同,认知距离指两国宗教、文化等差异。Zaheer(1996)指出,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会因以下因素受到影响:第一,地理距离造成的成本;第二,不熟悉的东道国制度及商业环境带来的成本;第三,母国环境与东道国环境冲突引发的成本。其中,跨国企业海外子公司既要与母公司制度规范一致,又要遵守东道国的监管制度。当东道国和母国的商业环境、制度具有较大差异时,海外子公司很容易与母公司产生公司治理冲突。此外,地理距离例如时差等,在增加海外子公司与母公司协调沟通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母子公司之间治理问题的复杂性。站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角度,为了保证效率,海外子公司比国内子公司具有更多运营决策自主性,这加剧了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难度。

  吴先明(2005)研究发现,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关系一般会经历先集权、后分权、再相对集权的过程。决定其关系的主要因素有企业传统、未来战略、所在国监管要求等。而且,近年来,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正在向更加扁平化、网络化发展。

  4.母子公司治理问题解决渠道

  合理而不过分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Hughes(2009)的研究表明,当投资者保护水平较低时,分散持股与两权分离度较低都能较好防范实际控制人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另一方面,股权结构也取决于双方股东的治理能力以及对公司前景的预期。沈磊(2005)研究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从合资向独资变动的原因,认为由于政策管制等复杂因素,股东股权与实际控制权并不一致。当外方股东对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看好时,会通过进一步提高股权比例来要求更高的控制权。

  避免交叉持股,也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方法之一。曲阳(2009)的研究认为,交叉持股会必然带来公司股东两权分离,导致成本高企。

  在公司治理中引入机构投资者,也有助于公司治理。Cheung(2009)发现,当国有公司在境外上市、或者外国投资者参股时,国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掏空”行为不显著,更多表现为对子公司的支持。郑志(2007)的研究表明,控股股东以外的积极股东加入公司治理,会改善公司治理水平。不过,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看,发行B股或H股对管理层的约束作用尚不显著。

  强化董事会治理,是普遍认为改善公司治理的方式。董事会是提高子公司对母公司相对独立性的有效机制。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引入多名独立董事;实施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适度扩大董事会规模。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一来可以分散决策权;二来可以提高权力制衡机制。董事会规模扩大,可以提高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的控制成本,不过,这是以提高子公司决策成本、牺牲决策效率为代价的。

  除此之外,还可以相机而动,根据子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来决定子公司应对母公司过度干预时的策略。判断子公司的重要性,包括:子公司业绩在母公司整体业绩中所占比例;母公司与子公司关联业务规模;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一体化程度。Lovett(2009)的研究表明,子公司业绩越突出,面对母公司时的谈判能力越强,母公司对其的控制力越弱。Aggarwal(2012)发现母子公司关联强度越高,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干预越少。Piana(2012)发现,母子公司业务一体化程度越强,子公司的谈判能力越高。

  子公司的社会资源,也是应对母公司过度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包括地方政府关系、地方关联企业关系、地方银行关系等。母公司要么不掌握这些资源,要么需要花费很大成本去自行维护。因此,母公司不得不向子公司让渡部分控制权,来换取子公司调动资源提高业绩。

  最重要的还是改善法制环境,健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外部监管监督。Li(2010)随机抽取了50家A股上市公司,结果发现实际控制人对子公司的“掏空”行为较为普遍。

  5.母子公司治理博弈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控制成本和收益平衡后的结果。控制成本包括母公司为控制子公司直接付出的治理成本,以及子公司因母公司控制,管理层努力程度下降,导致丧失潜在收益的机会成本。控制越强,母公司直接付出的治理成本越高,同时子公司的积极性下降,也导致母公司的控制收益下降。因此,母公司需要向子公司下放部分控制权。而当子公司控制权增加时,子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也会相应提高,为自己争取更多控制权收益。当母公司下放控制权程度较低时,子公司增加努力的收益,不足以抵消其为获得收益付出的成本。只有当母公司下放控制权超过一定界限,子公司增加努力的收益超过其付出的成本,才有可能增进子公司的积极性。

  房茂涛(2014)研究显示,在母子公司的博弈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以及子公司的努力程度,决定了双方将采取什么策略。博弈达到纳什均衡时,母子公司之间如何分配战略收益,将是影响双方行为的主要驱动因子。

  孙茂竹(2006)发现支付较低水平的正常股利,辅以额外股利政策,是最符合纳什均衡结果的选择。卢周来(2009)认为企业权力是利益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谈判能力的强弱,以及各方获得控制权的多寡,是由各方拥有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的

  三、研究述评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母公司参与子公司的治理,存在“治理能力边界”。所谓治理能力边界,是指母公司参与子公司治理的适宜程度。由于治理需要付出相应成本,母公司不可能无限制扩张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等特点,母公司宜针对不同子公司,灵活行使公司治理权。

  2.不能一味认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加强管理,会损伤子公司的发展积极性。事实上,正如前面不同文献都提到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输血”支持也较为常见。

  3.海外公司由于“制度距离”的存在,治理难度较大。在投资设立相应公司时,应充分考虑到与设立国内公司的差异,提前设计退出机制。

  4.应充分发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抓手的作用,推动董事会成员积极行使权利。

  参考文献

  [1]陈艳艳, 罗党论。 政治周期、地方官员变更与资源配置[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18(5):40-52.

  [2]房茂涛, 邹昭。 企业集团中母子公司治理的博弈分析[J]。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4, 16(6):87-91.

  [3]黄俊, 张天舒。 制度环境、企业集团与经济增长[J]。 金融研究, 2010(6):91-102.

  [4]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 世界投资报告: 投资者国籍及其政策挑战[M]。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16.

  [5]卢周来。 合作博弈框架下企I内部权力的分配[J]。 经济研究, 2009(12):106-118.

  [6]潘红波, 余明桂。 集团化、银行贷款与资金配置效率[J]。 金融研究, 2010(10):83-102.

  [7]沈磊, 蒋士成, 颜光华。 跨国公司在华合资企业股权结构变动的成因――基于一个合作博弈模型的分析[J]。 财经研究, 2005, 31(1):38-47.

  [8]孙茂竹, 王艳茹, 张祥风。 从博弈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决定[J]。 会计研究, 2006(8):60-66.

公司治理论文篇3

  公司治理本质在于处理产权、决策权和收益权的权衡问题。任何经济实体都是内部利益博弈的结果。采用何种公司治理模式,取决于:股东、董事、职工等关系人各自利益的博弈。公司治理可分为两大理论,即传统狭义的“股东治理模式”,即经营者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治理目标;以及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强调公司的价值体现在包括职员、债权人、社会影响等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上。利益主体结构决定着着公司的治理结构,决定着各关系人在公司中扮演的角色,从而影响其积极性,最后影响整个公司的价值。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治理有以下四种模式:

  1.股东利益最大化模式:英美国家的传统公司治理模式,公司的唯一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增大投资回报率;

  2.利益平衡模式:以荷兰和德国为代表,公司治理不仅考虑股东权益,还综合考虑各相关者的利益;

  3.公司利益模式:以法国为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董事都应该为企业利益行事。

  4.职工利益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终身雇佣制、年幼序列制和企业工会是三大法宝,都体现了职工利益至上原则。

  上述公司治理模式都是基于国家的自身背景与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形成的,都对国家产生了巨大作用。但无论哪种模式,董事会都非常重要,其代表谁的利益成为了公司治理的焦点。

  二、我国公司治理现实国情

  1.股权结构不合理。独有的股权分置使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东利益不一致,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基础。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关注企业控制权,但流通股股东关注股价;另一方面,非流通股投资相同股份的成本远低于流通股,却获得同份额的红利分配,造成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流通股股东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2.“一股独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控股股东掏空资金行为,关联交易下的利润转移以及资金占用现象普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截至2005年,两市还有480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占款金额累计480亿元,相当于全部上市公司去年上半年净利润的一半。在小股东相信自己的资金是用于公司的投资实体项目、可以获取未来收益的预期下,大量资金却转移到大股东的手中,且其用途无从考究。

  3.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不监事。由于我国为大陆成文法系,公司治理的结构很大程度上参考二元模式。董事会由中小股东根本不可能参与的股东大会选出,同时由于千丝万缕的裙带关系,董事会一般由大股东内部人员担任,不具有独立决策能力。监事会的成员则多由内部离休职工组成,缺乏专业知识结构,起不到在财务上监督董事会的作用,形同虚设。

  4.“企业办社会”。职工“铁饭碗”思想仍然严重,缺乏积极性,且企业内部包办上学、治病大小事务,导致成本巨大,效益微薄。

  三、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

  纵观我国现实,参考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在选择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1.本国文化与法律背景。集权意志的根深蒂固以及缺乏勇气的中庸性格使得一元模式在我国不适用。英美国家之所以能成功运用一元模式,原因在于信仰平等、自由、公开的基督文化,中小股东有着很强的维权意识。另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迥异也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一元模式。英美股权分散,小股东占多数,因此其法律体系更侧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中国不具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障,只能采取集中持股。

  2.必须理清利益关系。在复杂的公司内部与外部(主要是股东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是在可预见的短期里无法解决的问题。

  3.“人多管理难”。庞大的人口使得我们必须采取集权制度,致使公司治理层次过多,治理困难。

  面对如此复杂的国情,同时也由于公司多样化的存在,各种公司治理模式在我国都有成功案例,要笼统地总结出一种模式来概括我国的模式是不现实的。若要寻找一个最适合的大致模式,应当是各种模式精华之荟萃。

  (1)公司治理理念——利益相关者理论。庞大的人口与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都否决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支持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2)公司治理结构——二元模式加入一元模式元素。成文法下,我国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与监事会,同时设立独立董事。模式关键在于制衡源头——大股东的过大权力以及复杂的政治博弈,寻找出约束大股东滥用权力的机制,允许小股东进入股东大会,使董事会与监事会脱离大股东的控制。而独立董事应是职工代表或债权人。

  (3)公司治理核心——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与信息披露机制改革。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集中力度改变股权长期不平等的现象,信息透明度则是其核心。

  (4)公司治理灵魂——人力资源。具有整体意识与扎实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的管理层才是治理的支点。高素质的董事会才能做出正确决策,高素质的监事会才能有效地监督与制衡董事会。国家应大力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企业也应任人唯贤,而非“关系就业”。

  对于公司治理的外部条件,包括立法、职工权利保障、证监会监督作用等,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本文仅就公司微观层面探讨。但笔者认为核心在于解决一环扣一环的政治博弈问题,然而改革必然会引起大范围影响,因此应当慎重考虑。

  参考文献:

  [1]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7):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社会责任。复旦大学出版社。

  [2]杨松等。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研究——根源、作用和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瑞士)MartinHilb。新型公司治理。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公司治理论文篇4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或称公司治理结构(STRUCTRURE)、公司治理系统(SESTEM)、公司治理机制(MECHANISM),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系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SEPARATIONOFOWNERSHIPANDCONTROL),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

  财务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中存在和运行的一个重要管理系统,其目标直接反映着理财环境的变化,并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适当地进行调整。公司治理的逻辑变了,或者说公司的目标变了,则公司进行财务决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必然要相应变化,也就是作为财务运行驱动的财务管理目标也要相应变化。不同的财务管理目标,将产生不同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深刻理解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南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逻辑,进而科学确定财务管理目标,对于优化公司理财行为,实现财务管理的良性遁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

  公司治理结构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一个关于公司战略导向的概念。尽管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差异但最近20年来人们在对西方大公司的研究中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国际社会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把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作增强经济活力、提高经济绩效的基本手段。

  目前,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有美国式、日本式和德国式等,各种模式的特点也广受关注,本文不再赘述。但如果仅仅从这种经验的角度去认识公司治理结构,则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也难以把握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激励企业更有效地利用资源,以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目标。但公司的目标,也就是进行财务决策时的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还是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上,遵循不同的逻辑,将形成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从公司治理结构主体的角度来说,前者不妨称之为“股东至上”模式,后者或可叫“共同治理”模式。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在于,公司的目标是只为股东(SHEAREHOLERS)的利益服务,还是为全体利益相关者(INTERESTGROUOPS)或当事人(STAKEHOLDERS)的利益服务。

  “股东至上”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一直广泛流行于西方国家。在这样一种治理逻辑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其地位是至上的,而人力资本则利小势微,获得授权的经营者只有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使控制权才是企业有效率的保证。因而这种治理结构的出发点是,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如何设置一个最优的可以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独立利益目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经营者在获取企业控制权方面处于有利地位,在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其自由处置行为往往有损于股东利益。至于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则因在企业中的“声音”弱小,相应的权益自然也难以得到保护,这样就为经营者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有利的生存环境。为了克服这种治理模式的内在缺陷,就需要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扬弃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地追求所有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企业本质上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或者说是一张由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利益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这些相互关联的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及其他有关利益主体,组成了利益相关者,而企业的效率则需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平等的基础上之上。在这样一种新的公司治理逻辑上,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利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要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强调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具体来说,在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如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以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样的公司治理逻辑就是“共同治理”模式。

  企业还是一种团队生产或长期合作的集合,其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相互依赖,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机会主义行为都可使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为了保护依赖性资源免于受损,团队成员只有缔结长期合约,以确保一个可预期的利益补偿。而这种多边式的合作模式即共同治理恰恰有助于保持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从而逐步成为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抉择。

  二

  我国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始终是改进和完善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激励和约束,即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来构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政府拥有经营者任免权,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等。可见,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成了企业制度效率的基本标准。这样的改革思路大致可以称得上是“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

  在这样的治理逻辑下,我国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渐进过程就表现为政府对企业的放权让利以及放权以后对经营者的监控过程。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时也是按照股东资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设置激励约束机制。但是,由于政府远在企业之外行使所有者职能,企业内并无所有者代表,不仅激励和约束机制最终难以形成,而且国有资本和政府权力的结合使得经营者可以随意剥夺其他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职工应有的参与决策权、监督权也往往因职工代表大会流于形式而难以实际发挥作用。由于国有企业这种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并没有解决关键的所有者被架空、国有资产受到侵蚀的事例比比皆是,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非正常行为屡屡出现。

  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要确保出资人到位。”这为了解决公有制经济下独特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创造了条件。但要落实这一重要文献精神,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因经营者滥用权力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还必须转变企业治理的思路,遵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共同治理”逻辑。

  事实上,我国在“共同治理”方面已有诸多实践,如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引入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债权人参与企业行为的监控,实行利润分享制度和员工持股制度等。我国《公司法》还明确规定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研究决定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这些都有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

  但是,在我国将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时,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改制过程并没有按规范进行运作,特别是公司治理结构被严重扭曲。如有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在避免领导层内部矛盾的同时放弃了制衡;有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成员高重合,为内部人控制敞开方便之门;有的对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议事规则不以为然。严格的信托责任制度未能形成等。有些做法连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要求都未能达到,更不用说长期以来就被忽视的企业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平等问题了。

  三

  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以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来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准则。1999年5月,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一套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基本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以上几点是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最为核心的要素。尽管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没有单一的模式,但有关国家的实践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必然具备某些共同要素。这些原则就是建立在包容现有各种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共同要素之上的。由于该原则考虑到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因此,如果这些通用原则也可以叫作“模式”的话,从逻辑上判断,我们大致可以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现代公司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契约网”,各利益相关者或在公司中投入物质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得单个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共同治理的逻辑正是强调各利益相关者应将公司的适应性能力视作自身利益的源泉,进而发展到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主体的多元化,符合契约主体机会平等的基本思想和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因而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四

  作为企业赖以运行的经济环境的一个最直接部分,治理结构确定了企业的目标,并提供了实现目标和监督运营的手段。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当然也是由治理结构确定。财务管理目标制约着财务运行的基本方向,如果看不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能适时调整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财务运行机制就不可能合理,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

  在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逻辑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大化的财富。也就是说,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股份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因素决定,在股票数量一定、股票价格达到最高时,股东财富也达到最大,从而股东财富最大化又演变为股票价格最大化。

  股东财富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与本世纪50年代以前在西方根深蒂固的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由于它考虑了不确定性、时间价值和股东资金的成本,无疑更为科学和合理,有其积极的内涵。第一,对于额外的风险,要求有更高的预期收益补偿,忽略风险的差别将会导致错误的决策;第二,对于相同的投资报酬,现金流入越早其价值越大,忽略现金流入时间的判别将会导致错误的决策。第三,当公司可以通过一项新的投资提高盈利水平时,如果公司的股东用同样的资金在另一项风险相同的投资中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那么只要从股东的利益出发,公司的经营者就会投资于收益更高的项目。可见股东财富最大化与利润最大化相比,优点甚为明显:综合地考虑了风险因素,因为风险的高低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会影响公司股票价格,预期未来的利润对企业股票价格也会产生重要影响;不仅要提高公司利润,还要权衡股东资金的机会成本,不能因忽视相对比较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显而易见,由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所决定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重视不够。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共同治理的治理逻辑则强调现代企业只有通过为利益相关者服务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从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在共同治理的逻辑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这一目标考虑了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或长期稳定发展。由于企业价值的大小可以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预期报酬(或自由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之和来表示,而折现率又与企业风险相适应,因而只有在风险和报酬实现较好的均衡时企业价值才能达到最大。

  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企业价值最大化同样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和时间价值,强调风险与报酬的均衡,并将风险限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且它还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第一,营造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协调关系,努力培养安定性股东;第二,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关心职工利益,培养职工的认同感;第三,加强与债权人联系,重大财务决策邀请债权人参与,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第四,关心政府政策的变化并严格执行,努力争取参与政府政策的变化严格执行,努力争取参与政府制定政策的有关活动。此外,还要重视客户利益,以提升市场占有率,讲求信誉,以维护企业形象等。显然,从经营者理财来说,以上利益相关者都能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影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表决决定企业重大经理;债权人要求企业保持良好的资金结构和适当的偿债能力,以及按合约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职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提供了人力资本必然要求合理的报酬;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公共服务,也要通过税收分享收益。正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构成了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如果试图通过损害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获利,结果就会导致矛盾冲突,出现诸如股东抛售股票、债权人拒绝贷款、职工怠工、政府罚税等不利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损害了企业的价值。

  五

  股东至上的治理逻辑认为,股东承担了企业的全部剩余风险,因而也应享受因经营发展带来的全部税后收益,即股东持有剩余要求权。与债权人和职工相比,由于股东承担的义务、风险最大,从而享受的权利、报酬也应最大,即股东财富最大化。实际上,现代企业不只是股东才承担风险,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不能只强调股东才承担风险,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承担着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只强调相当大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就不能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不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债权人,由于现代企业充分利用财务杠杆而使负债率大大提高,他们实际上已变成与股东共同承担着财务风险;至于企业职工,由于简单的体力劳动越来越少,复杂的脑力劳动越来越多,他们向企业投入了大量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企业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家人的生存。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真正在企业中倾注心血的其实还是企业的经营者和广大职工,而许多物质资本所有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常常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投机者”的角色,他们只关心市场上资本价差所蕴含的套利机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不在意。如果投资的企业业绩不佳甚至破产,他们首先想到的也是“用脚来投票”,从而解除相关的利益关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企业和发展,物质资本所有者,而且这种依赖性越来越强。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获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有来自人力资本的创新能力。如果没有富有创新能力的经营者和一批忠诚的职工支持,即使要维持企业现状都难以做到。

  鉴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越来越明显,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那种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逻辑必然要求转变,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也需要相应优化。只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合理的满足,才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股东的财富也才能增加;而企业价值实现了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都能有所增加。这样,在共同治理的治理逻辑下,公司财务管理达到了一种良性循环。

  六

  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制度。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要形成这样的架构:所有者通过法定形式进入企业行使职能,通过在企业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保障所有者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激励和制衡机制,并通过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使相互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约束。

  公司治理结构受到经济、社会历史传统和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没有一个标准模式。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既不能简单地移植国外的现成做法,也不能忽视已有的一些通用性基本原则,特别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共同治理”逻辑。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可能更应强调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职工的利益,如果将职工作为治理结构的主体,由于其在企业内部而较为容易地观察到经营者行为,从而将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难以监控经营者行为的难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资本流动使公司得以从更广泛的投资者中筹集资金。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树立市场信心、鼓励更加稳定的长期国际资本流入的一项重要手段。公司能在多大程度上遵守良好的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日益成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许多国家已把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作为提升经济竞争力的途径。近年来在金融市场的动荡中,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再一次凸显出来。

  当前,在明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核心的基础上,认识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经营效率的一个关键要素,进而设置好股东、董事会、经理层、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认识到财务管理目标因应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而变化,进而通过财务管理活动在企业价值的增长中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于保持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没有一整套符合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没有一系列切合目标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我们的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真正建立,我们的经济效益就不能稳定提高。

  参考资料

  1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9)

  2杨瑞龙“应扬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中国经济时报19999)

  3王化成“再论财务管理目标(财务与会计19993)”

  4陈清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方向”(人民日报19999)

爱可网分享地址:http://www.ik35.com/wm/93435.html

猜您感兴趣

相关文章

上一篇:项目建议书
下一篇:当代大学生应怎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Copyright © 2023-2024 www.ik35.com

All right reserved. 爱可网 版权所有

鲁ICP备15008254号

返回顶部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