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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范例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例篇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算公式如下: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例篇2

  根据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文件精神,现将“印花税”、“城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的规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税“,第37款为”筵席税“。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由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确定,为了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时先做为“市级”收入入库,待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确定后再做调整。

  三、国库各支库追加预算科目的办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例篇3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 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 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 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前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 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条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部分建制镇,以及规模较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负担确有困难,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缓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可由县税务局报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 除本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十五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国土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使用土地的座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二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由深圳市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例篇4

  关键词:城镇 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近些年,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随着城镇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样化,人们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界定出现了分歧,由此引发的纷争也逐渐增多。无论人们看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身份,在我国的现行税法范围内,所有占有城镇土地的纳税人,都应该依法履行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无论纳税人是合法占用城市土地还是非法占用,或者是纳税人全部缴纳土地转让金,亦或是把土地 用作抵押,全都不能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认及纳税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税

  所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指在某个特定城市、建制镇以及某些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个人与单位,按照所占土地的实际面积与相关税法来来征收的税费。对城镇土地使用者征收税费,是为了强化土地管理,使城镇土地利用规范化,将土地级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具有特定区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尽管某些单位或个人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是不知土地所在地,此时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或者代管人需要承担税费,即土地使用的纳税人;未能确定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权限存在纠纷的,则土地实际使用者为纳税人;如果土地使用权双方共有,共有方都是土地的纳税人,分别承担税费。 另外,还包括内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年外国企业的在华机构、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需要对实际占用的土地进行征税, 把测定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比较适用于由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是拥有当地政府底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则可以把证书上确认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而对于那些没有核实颁发城市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则是要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关于税率的规定,采用地区幅度的差别税额, 每年每税额为:大城市1.5-30元/m3,中等城市1.2-24元/ m3 ,小城市0.9-18元/m3 ,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则是0.6-12元 /m3.对于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税额,但是最低税额不能低于标准要求中最低税额的30%,而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税额,但必须要经过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准许可。

  二、城市土地使用情况及意见分歧

  现阶段,城镇土地使用出现了多种形式,例如有些城市、县城的政府会剥夺占用改制企业的土地,并以地方政府或者是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再次把土地出租给改制后的大型企业,按照土地平米数来征收土地使用费用、土地租赁费用;在停产企业土地的处理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会重新租赁给新兴发展起来的企业,这些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政府则用这部门租金来解决原停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费用问题;另外,还有一些企业把自己拥有的房屋后者土地向其他企业出租,并按照季度或者月份来收取租金。

  针对当前城镇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各方存在意见分歧。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条例和相关规定,人们存在分歧的焦点是城镇土地使用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还是土地拥有者?在我国的税务领域,存在不同分歧,一方认为城镇土地出租者应该是土地使用纳税人,主要原因是出租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尽管把土地进行了出租,但实际上这也是使用土地的另一种形式;另一方则认为,土地的承租者应该是纳税人,因为承租者才是城镇土地的实际使用者,虽然没有办理土地使用凭证,但事实上拥有相应的使用权,尽管与相关部门签订了租赁合同,也缴纳一定数目的租金,但是土地的真正使用者,应该成为法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而土地税的实际纳税人则认为,应该根据城镇土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与划分纳税人,而不能只是根据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拥有者来确定。对于那些已经改制的企业,在对原有土地,需要由当地政府收回,并对土地进行出租或者生产经营等处理,使用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租金,由此看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实际上应是收取到租金的当地政府,也可以是隶属于政府的当地资产管理办公室。如果企业自行把闲置的土地、房屋等进行出租给,并收取相应的租金,此时,出租企业则要担任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尽申报纳税的义务。

  三、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建议

  之所以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产生不停休止的讨论,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有不同的理解。简单分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与方法使土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使土地产生了增值和财富效应,都应该视为使用了土地。土地税的纳税人使土地直接用于生产,是一种使用行为,而把土地出租,获得了一定租金,这也是一种使用,主要原因是在出租的过程中,取得了收益。

  在土地使用权限属性上,税务机关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当地税务机关需结合土地管理部门所提供出的相关资料,来对城镇土地的使用权限进行认真分析,结合土地税的相关规定,拥有或者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且拥有土使用权限者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限不明的,则应该把土地的实际使用者视为土地税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明确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要完善相关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权限、纳税人及纳税标准进一步详细规划与确定。对于土地转让或者是对合同进行转让,双方当事人事先应该约定好土地的交付时间,防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明或纳税义务滞后或提前现象的出现;若土地交付的实际时间要比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则要以土地交付的实际时间来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若土地交付的实际时间要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纳税人在应该向有关部门递交土地延迟交付的证明,地税部门则应该根据相关手续与程序来重新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如果不能够提交有权部门的出具的相关证明,当地税务部门,则应该严格按相关财税文献规定来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义务发生时间。除此之外,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费的管理,相关部门需要强化立法工作,在税法上对城市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限、土地使用税及纳税人等方面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纳税单位如果无偿使用其他纳税单位土地,此时则应该由无偿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的使用税费,与此同时要与房地产税纳税人的口径保持一致。总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纳税人的定位有足够重视,加强立法工作,从而准确确定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四、结束语

  随着城镇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样化,人们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界定出现了分歧,影响了土地和税务管理,同时对部分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影响。因而我们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有足够重视,加大管理力度,从而法律层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作出明确界定,减少纠纷,提高土地利用率。

  参考文献:

  [1]李艳明,石海玉。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1

  [2]胡俊坤。谁是这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N]。江苏经济报,2012

  [3]严峻,缪建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定的探讨[J]。涉外税务,2013

城镇土地使用税范例篇5

  第二条 凡在征收地区范围内合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征收地区:

  (一)银川市、石嘴山市所辖各区;

  (二)各县的县城,吴忠市、青铜峡市的市区;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四)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上述征收地区范围的划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包括国家拨给、经批准征用、无偿占用、使用权属未确定暂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和以其他形式占用的城镇土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负责向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一)凡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纳税;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向当地管理部门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经核实后由税务机关先行征收。核发使用证书后,根据证书确认的面积调整应纳税额。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一)银川市的城区、新城区,石嘴山市的大武口区、石嘴山区、石炭井区三角至三元;

  (二)吴忠市、青铜峡市的市区、青铜峡镇二角一分至二元;

  (三)银川市的郊区、各县的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一角四分至一元伍角;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者外,对下列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权:

  (一)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敬老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内部专门用于民兵训练的武器库、弹药库、炮车库、及训练场地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福利工厂、商店安置残疾人比例占职工总数35%以上或残疾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停产或撤销后,土地闲置不用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个人占用非营业性用地,缓征土地使用税;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单位职工家属宿舍占用的土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缓征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固原地区及盐池、同心县在1991年底以前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 免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转让给非免税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通过有偿出让、转让等方式减少使用的土地,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后,从次月起扣减其所纳税额。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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