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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业主委员会章程》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广东______________是经广东省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由___________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投资额_____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业主委员会章程》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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