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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1

  组建县招投标局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天,值县招投标局挂牌庆典之际,召开全县招投标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刚才, 局长宣读了《 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下,邓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意义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不断求变的工作,特别是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招投标领域不断拓展、内容日趋丰富,对招投标活动组织和管理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当前,我县的招投标工作总体来说是好的,特别是县招投标局组建以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操作规程日益规范,市场监管得到加强,基本形成了以制度促管理、以规范促服务、以监管促有序的招投标工作格局。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县招投标管理工作还刚刚起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影响了全县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招投标工作对于规范行政行为、预防腐败、完善市场秩序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规范行政行为、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建设阳光政府必须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让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就是将招投标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每一项步骤进行全面地公开,并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操作,使招投标工作全部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下运行,这不仅是规范招投标的重要前提,更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加强项目管理、预防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招投标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证明,许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到位、不透明,进行暗箱操作、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对招投标进行全程监控,这是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对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铲除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土壤和条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发生,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达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的目的。

  (三)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促进有序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环节。公开、公正、公平是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县仍然有不少部门和企业违反招投标规定,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进行串标、围标、低价抢标,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和公共利益。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强招投标规范管理,通过健全招投标制度、完善招投标机制、强化招投标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二、要抓住关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十分复杂的工作,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一要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既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关键环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招投标工作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新变化,不断改进和提高招投标监管能力和水平。一要把握监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主要是对业主、监理、施工投标企业和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市场主体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自身的监管,这一点必须十分明确、坚决执行。对有法律政策规定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纳入招投标监管范围,实现监管“应管尽管”。二要遵循监管程序。依法按程序进行招投标是保障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前提和条件,对各种招投标活动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手续,进行全程监管。三要强化监管责任。监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按照监管责任分工,一抓到底,不能有半点松懈。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同时,要依法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四要健全监管机制。要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部门、企业、中介组织、个人的诚信建设,构建失信惩戒机制;要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资质评审,建立评标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对招投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准入制度,对违法违规机构及人员实行淘汰惩罚制度。要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监管机制,逐步形成招投标局、监察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招投标监管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同体监督、监管缺位、重事后监管等体制性问题。

  二要切实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今后,全县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政策法规,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投标,切实做到“六个严格”:一要严格申报核准。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招投标项目申报手续,由相关部门核准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如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投标方案要作出改变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二要严格信息。要加强招投标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招投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机构活动等信息,并在指定的媒体上。三要严格资质审查。对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条件和要求,有关部门要严格进行资质审查,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今后,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才能参与投标。四要严格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必须按照统一规范形式编写,按程序进行集中会审,会审后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再随意篡改。五要严格开标评标。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标评标,严格执行评标评委回避制度,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参与评标,确保评价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六要严格合同签订。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签订书面合同,防止中标人非法转包、分包项目。

  三要切实加大招投标违规打击。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对那些通过采取随意围标、恶意串标、低价中标、反复变更合同内容、违规借挂靠资质、违规评标等手段进行违法违规招投标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该废标的废标、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严惩不贷。同时,要完善惩罚机制,通过采取降低资质、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提高招投标单位、个人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四要切实理顺招投标各方关系。为确保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充分发挥招投标平台功能作用,必须理顺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各方的关系。一要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县发改局、招投标局、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各自的职能范围,对部门职能中有重叠、交叉的,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操作规程,确保各自职能的顺畅履行。二要解决管办脱节问题。招投标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与具体承办机构的关系,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招投标工作高效运转。特别是招投标局,要切实转变职能,努力转换角色,从以往过多地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转变到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等工作上来,促使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两分开,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要解决基层延伸问题。当前,我县乡镇、农村的各种工程和项目建设较多,涉及资金的额度也越来越大,有关部门要不断延伸工作触角,将基层的工程项目建设纳入到全县招投标统一管理中来,逐步统一和规范全县招投标市场秩序。

  三、要强化措施,确保招投标工作落到实处

  招投标工作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招投标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是要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和政治责任,主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自觉地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政策和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县招投标委员会的职能,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招投标活动有序、规范、公正、透明开展。要明确部门责任,招投标工作涉及投资管理、建设规划、行为监管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级各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作,整体联动,尤其是县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全县招投标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是要有序推进。招投标工作要始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逐步实现招投标同城合一和统一管理。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有目的、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加大招投标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招投标工作的舆论环境。要针对招投标工作业务专、环节多、政策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将一批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思想素养好的人员充实到招投标工作队伍中来,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快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并实行严格的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创新机制。要在服务方式上创新,通过推行网上报名、电子评标等现代化手段,增强操作的客观性,提升招投标服务品位,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市场竞争环境。要在监管方式上创新,探索和研究招投标事后的跟踪管理内容和方式,大力推行招投标履约情况的动态监督制度和投标回访制度,随时监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要在操作规程上创新,逐步推行招投标“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招投标流程,建立较为严密的交易操作规程,让招投标交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杜绝人为操作,确保程序公正。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2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

  一、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招标投标的文件和法律,使招标投标行为更加符合市场的要求。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力度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规范,招投标市场也更加规范了,但是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在根本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招标力度不够

  现阶段随着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各工程单位虽意识到招标投标的重要作用,但没有真正体现出招标投标的实际活动。部分地区的政府国有资金项目公开招标少,应该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工程还占存在着一定比例。

  (二)招投标操作不规范

  现阶段,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于招投标工作的操作还不规范,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工作。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一些招投标工作的流程不够科学合理,不规范的招标行为屡见不鲜,影响了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缺乏有效监督在招投标活动中

  一些单位和部门常常存在着人情招投标、关系招投标等违反规定的现象,一些工程还没进行招标就已经开工建设了。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招标主体对招标投标法的认识缺识以及行政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查处及惩罚措施。虽然现阶段的招投标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没有严格按照市场的规范进行,有些单位和部门是为了招投标而招投标,有的是为了追求政绩而进行招投标活动。造成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建立正确的招投标观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工程建设上,把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如何规避招投标以及不正当上来,造成了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克服上述这些问题,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程序管理的措施

  为了更好的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程序的的合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使有形市场建设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进行招标投标工作之前,要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形式和范围,同时招标投标工作一定要在有形市场公开环境下进行,防止有些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利用招投标工作为自身谋利益。招投标信息要做到资源共享,提倡、落实、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通过各种形式落实社会监督机制,始终做到各个环节的公开透明,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规范的招标机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全国各地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招投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不断调整,招标机构的水平不高和不规范也影响着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损。

  (三)规范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文件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最中心的文件,规定了招投标程序、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等。招投标文件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招投标活动能否正常开展。因此在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使招投标文件合理体现各方利益,规范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审查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及公平公正。招标文件要包括以下内容:招标目的;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附属条款;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招投标文件是否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直接影响着招标人的切身利益,也避免了后期施工矛盾。招标文件制作合理、规范从根本上是体现发、承包双方能够合理照顾到各方利益。所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严格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各地区加强评委评标质量管理,针对招标文件严格审查投标文件,有效促进投标人能更加规范的做好投标文件,使各方都能够起到约束作用。这样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出现问题时能够根据文件找到相关负责人。

  (四)加强招投标监督

  为了使招投标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发展,除了规范其自身的行为之外还需要外部的有力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招投标活动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招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始终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重点过程中,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规及不合理现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招标单位在竞标工作中出现营私舞弊现象,最重要的是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选择有竞争实力、符合招标文件且报价合理的单位成为中标单位,这样才能使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平合理,杜绝各投标人家恶意竞争,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竞争,从而保证招投标工作环境的纯洁有序。

  三、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会越来越频繁,有关部门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管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现象,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使招投标工作能够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刘红伟。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5(24)。

  [2]李茂林。浅谈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海河水利,2002(03)。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3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全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4

  对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名录内的招投标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一、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数量。

  根据招投标机构该年区业务量划分4个等级,依次为20个项目以上10分、10个项目以上9分、5个项目以上8分、5个项目以下7分。

  满分10分,系数2.5,即10×2.5,占总分25%。

  二、招投标专职人员工作情况。

  1、项目开评标前30分钟,招投标专职人员应当到场并做好准备工作。开评标前20分钟前无特殊原因未到场者,扣0.5分/次。

  2、项目开评标前专职人员应携带工作必需的材料,如收取保证金时未携带收据等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情况,否则扣0.5分/次。

  3、招投标专职人员在开评标后应保持场地整洁,及时关闭开评标设备,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场,否则扣0.5分/次。

  4、招投标专职人员应及时向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反映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否则扣0.5分/次。

  5、将专职人员IC卡转借他人使用的,扣1分/次

  6、其他存在过失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满分10分,系数1.5,即10×1.5,占总分15%。

  三、招投标工作情况。

  1、机构应当帮助建设单位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出现错误扣0.5分/次。

  2、机构应当按规定认真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扣5分/次。

  3、招标机构在接受业务时应当签订招标合同,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合同示范文本》,否则扣1分/次。

  4、招标机构对所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所有档案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因招标机构保管不当,造成资料遗失的扣1分/次。

  5、其他存在过失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满分10分,系数2,即10×2,占总分20%。

  四、机构资质情况

  按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进行评分,招标甲级且造价咨询甲级为10分,招标甲级且造价咨询乙级、招标乙级且造价咨询甲级为9分,招标乙级且造价咨询乙级、招标甲级或造价咨询甲级为8分,其余为7分。

  满分10分,系数1,即10×1,占总分10%。

  五、专职人员数量及业务素质情况

  由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机构专职人员数量及业务素质情况进行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级,分别为10分,9分,8分,5分。

  六、机构年度项目清单预算抽测情况

  视工程量清单、预算抽测情况评分,分为误差较小,误差一般,误差较大三个等级,分别为10分,9分,8分。

  七、机构信用情况

  按被通报批评者视情节严重与否进行扣分。建设部通报扣10分/次,省级通报8分/次,市级通报6分/次,区级通报5分/次,扣完为止。

  八、机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情况严重者将直接清除出预选名录,取消其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资格。

  1、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投标业务的。

  2、将承接的工程招投标业务转让他人的或解除、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获益挂靠方式允许一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业务的。

  3、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业务的。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5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管理;问题;措施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健全。在当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投标制度应用十分广泛,不仅实现了良性竞争,而且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的循序,实现了工程项目成本的降低及工程质量的提升。而且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在竞标中取得优势,则会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实力,通过应用各种各种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这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实现招标投管理的规范化。

  1 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 投标方利用不正当手段中标

  在当前工程项目损毁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利用不正当手段竞标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还呈现出越演越烈的趋势。部分投标方在竞标过程中投机取巧,通过走后门、拉关系、贿赂招标方人员等获得中标资格,对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不重视。另外,在当前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部分资质低的企业通过支持一定的报酬来利用高资质企业的资质来参与招标,或是与其他企业进行恶意串通,以此来恶意抬高标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这不仅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而且中标后后续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也得不到保证。

  1.2 招投标过程缺少监督管理

  针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我国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约束,但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以情代法和以权代法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工程项目甚至没有开展公开招标。这些问题的存在普遍反映了当前招投标工作缺乏监管。而且招投标过程中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监督管理工作的不到位也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3 缺少资格预审环节

  当前在许多招投标活动中,不仅对投标方资格预审为严格,部分资格预审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投标方资格预审机制不健全,在具体预审过程中工作缺乏有效性,预审过程较为粗放,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手段,这就导致一些不具备资格的施工企业中标,这对后续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整体工程的质量都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2 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主要措施

  2.1 严格审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1)认真进行标前审查。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对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做好标前审查工作,强化标前审查监管工作,从源头上强化控制。将投标前的审查工作和中标后的跟踪监管工作都纲入到招投标工作范围中来,因此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需要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来深入开展各项审查工作,并进一步对标后跟踪和管理工作进行完善,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的管理。

  (2)严格拟定合同计价方式。由于合同计价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此在招投标工作中,要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最适宜的合同计价方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高效性。通常情况下,固定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和酬金合同等作为经常使用的合同计价方式,但具体采用何种计价方式,还需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来确定,并对采用的合同计价方式在合同中进行详细说明。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过程。在招投标活动开展过程中,评标时需要以招标文件作为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投标方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在招标文件制定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来对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进一步对招宋募的各个细节进行完善,确保招标文件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做好标后跟踪管理,确保合同得到履行

  (1)强化标后管理措施。投标人在招标完成后还要强化标后施工过程的监管,可以说招标只是阶段性的工作,标后管理对于施工质量更为关键。部分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能够实现成本的节约,存在擅自对施工作业流程进行更改的情况,在具体施工过程中不按照施工图纸进行。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需要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进一步强化对施工质量管理。

  (2)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其明确了投标方在工程施工中的任务及细节性事务。投标方制定投标报价和编制底标都是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并且以此签订合同,制定工程计划,完善工程细节,办理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可以影响工程建设成效,决定工程施工的进度和质量。

  (3)定期检查合同履行状况。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合同履行状况,通过多种方法,全面地检查工程施工状况,检查施工工程进度、设备状况、工程质量、有无工程变跟及支付款项情况等,检查招投标是否有规避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督项目部成员责任落实情况及工作执行情况。

  2.3 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

  在招投标活动开展过程中,招标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加快招标机构市场化的运行,严格审查招标机构的各项管理事务、等级评价和考核、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诚信等,督促招标机构强化自身的建设,并配备高素质专业人才,有效地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从而保证招标活动的规范性。另外,为了有效地提高监管的水平,还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2.4 增强企业诚实守信理念

  当前建筑企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这也给建筑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竣的挑战。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打造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将诚信体现出在企业的各个方面,坚持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并建立诚信奖惩制度来鼓励员工的诚实守信行为,构建诚信保障体系,增强企业的诚信理念,从而促进整个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3 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投标作为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乃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工程投投标管理进行规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确保招投标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为建筑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许佳。浅议工程招投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A]。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2014(5)。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6

  (一)强化常规管理,机制创立取得新突破

  在制度设计方面,制定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行政执法责任手册》、《招投标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等12个制度、《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县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暂行办法》也即将出台,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时抓,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预防招投标领域腐败的行为发生,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制定了有力的工作措施,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在落实制度上,一方面加大力度积极引导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参与市场竞争,把招投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自觉规范行为,严格招标程序;另一方面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操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操作、一把尺子的工作标准;第三是坚持做到管理、服务、监督“三到位”,坚持做到每个招标项目都能事前有交待,事中有检查,事后有验收总结,全过程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管理,使我县招投标工作既坚持了勤政廉政,又营造了良好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效能建设取得新突破

  第一,强化三个监督。强化事前监督,各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把关。强化事中监督,各监督部门都积极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同时要求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强化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所有项目的招投标都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并跟踪过问合同的签定和履行情况。

  第二,加强招标机构的管理。对招标机构的管理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取招标业务,而且必须严格按程序实施招标活动,必须按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办理招标事宜,严格依法组织招标,严格资质审查,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在全县形成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秩序。

  第三,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为解决招标人请专家难、不方便、成本高的问题,县发改委经多方争取,与市发改委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建库,建立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服务体系,并建立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运行管理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已批准我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达到61人,为我县各类项目科学、客观、公正地评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认真执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县发改委、监察局、建委、交通局、水务局、国土房管局、农综办、财政局、卫生局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为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每次招投标活动,各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要派工作人员,对项目招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有效的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三)注重方法创新,招标方式取得新突破

  一是严把招标核准关。规范审批程序,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二是严把公告关。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要求招标人严格按规定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三是严把资格审查关。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同时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有效的预防了围标、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行为的发生。四是严把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关。进一步提高了评标活动的公正性,依法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当前全县的招标投标活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认识上还有偏差。少数部门或领导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等项目实施招投标不理解,认识不到位,认为公开招投标成本高、手续复杂,个别项目该招标不招标或不按法定程序招标,以抢时间、赶工期或没资金等理由随意分解工程、省略招投标活动中应有的法定程序。二是“三边三超”现象仍然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事后监督不得力。招标后的监管往往被弱化,招标人与中标人背离招标文件订立合同,设计变更未经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确认,价格结算不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有的甚至与施工单位“打成一片”,造成工程质量差,投资增加。四是“串标”、“围标”时有发生。五是规模标准以下项目的监管不到位。六是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地勘、可研、设计等未完全纳入招标范围。

  二、狠抓落实,开创全县招投标工作新局面

  对于20*年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认为要解决五大问题:

  (一)认识问题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全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c〕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认识不足的问题,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招投标制度落实到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每个环节,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决不允许漏位、越位、错位,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职能职责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各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管理文件,核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招标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受理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实施重大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县建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房屋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文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政府采购活动和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水利农机局负责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本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较大型医疗器械采购和卫生器材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土地、采矿权交易活动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经委负责对全县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制定本县行业性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依法核准限额以内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负责有关文件资料的备案;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等行为。

  (三)监督管理问题

  第一,对招标人的管理。为了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发生,招标人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出售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活动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办理。招标机构的确定必须采取比选的方式通过竞争确定。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业主招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业主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提请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对标投标专家库、招标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由县发改委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继续从县内外各行各业中择优征集具有相应职称的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推荐进入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的从业教育、培训及管理,畅通专家进出专家库的渠道。凡进入我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定的资格;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和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对招标机构的招标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执法,建立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的从业信誉档案,健全市场准入与清出原则,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招标机构必须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取招标业务,不得私下与招标人洽谈业务。

  第三,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执业人员的监管,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违规违法事实通报其资格认定部门,资格认定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限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

  (四)规范操作程序的问题

  总体原则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做到“六个严格”。

  1、严格申报和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前,项目业主必须要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的申报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核准招标和采购的范围、招标和采购的方式、招标和采购的组织形式,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属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报县政府批准。

  2、严格招标公告的。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制度。必须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按规定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重庆时报》或重庆建设项目招标网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同时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全县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项目的招标、采购、挂牌、拍卖信息必须同时在县政府信息网上。拟的招标公告文本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报县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送指定媒体刊登。

  3、严格资格审查。招标人可按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技术设备、诚信度及近几年承担类似工程业绩,或根据招标项目的设计技术要求、施工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设置投标报名必备条件和要求,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实行廉洁准入和安全准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一律采取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确定的标准或申请人必备条件评选出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严禁业主直接推荐投标人,严禁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凡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参加投标。

  4、严格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写,从今年5月开始要统一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范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范本以及评标程序和办法,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修改,允许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原文相抵触,为了减少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量,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实行集中会审制,会审后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再随意篡改。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前报县招标办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为了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防止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在没有研究出新的评标办法之前,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最高限价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预算额。

  5、严格开标、评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机构主持,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会指导、监督。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有关专家库内随机抽取,200万以上的项目在市级部门专家库内抽取,200万以下的项目在县招标办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6、严格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机制创新问题

  一要改革薄弱环节。要改革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程序和方式,取消投标报名,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资格审查,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只要有相应资质就可参加投标,不得设置其他任何附加条件,不限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取消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并告知投标人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的质疑,招标人将在什么时间什么媒体公布对投标人疑问的答复。最大限度消除人为设置投标“陷阱”,搞“对号入座”的现象。

  二要完善公正评标机制。探索实行“三个淡化”:即淡化评委作用,推进电子化评标;淡化技术标评价,对一般性工程实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重点注重经济标评分;进一步淡化标底,使工程建设招投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三要创新服务机制。实行招标“一站式”服务的办法。即从招标、挂牌、出让等信息的到开标、评标的所有工作全部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出台《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建立招标文件统一审查、招标信息统一、招标文件统一发放、投标保证金统一缴退、中标结果统一公示等监管工作制度。建立较为严密的交易操作规程。招投标交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确保程序公正。

  四要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监督。对于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三、严明纪律,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严明领导干部工作纪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批准或决定不招标;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为邀请招标,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时间紧迫和保密、应急工程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中、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不得干预、操纵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或中标结果;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干扰、限制、阻碍招投标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严明监管工作纪律。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核准招标事项;不得违规拒绝招标人的备案;不得超越法定授权履行监管职责或推诿扯皮;不得出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文件或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借招标材料备案之机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拒绝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投诉和查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责任人;不得泄露涉及招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7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1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虽然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一些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导致实际管理执行中存在障碍,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建筑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1.1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 令出多门,多重领导的制约目前,我国招投标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中央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种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分为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只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却无法涉及。与此同时,由于招投标存在着各自管理,政出多门,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管理不统一。从行业管理的角度,自然形成各自为政、上下一条线,自己的队伍自己招标,自己的工程自己施工,以行业管理为由造成行业垄断。

  1.1.2 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我国招投标工作经过近30年的发展,尤其是近10年来《招标投标法》的出台与实施,以立法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建筑领域,对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而言,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其自身也受到多重领导,很多时候难以开展工作,致使监督缺乏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1.2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

  1.2.1 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

  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除了以上几种规避招标的现象以外,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其手段主要有:

  1)故意缩短报名时间,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其规定的时间报名。

  2)资格预审设置过高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使其意向的投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达到中标的目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2.2 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现行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这些中标的投标单位中,如果遇到讲信誉的施工企业,他们会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节省管理费用等来弥补工程承包资金的不足,但是,对于有些承包企业则是以偷工减料的不当手段达到有利可图的目的。这样就会致使工程质量降低,甚至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后果不堪设想。

  1.2.3 招标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招标工作获得的进步与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招标机构以其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周到优质的服务态度及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赢得了企业的信任和欢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但是应当清楚地看到,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招标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招标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基于拓展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也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2 导致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相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时间较短,实施过程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只是客观的规章制度不完善问题,招投标过程中还有很多主观的因素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规范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1 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最高层面的法律文书。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还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执法不严,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仍然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增长;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直接干预招投标活动,破坏法定建设程序。另外,有些地方不从本地实际出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这些现象相关管理部门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手段。

  2.2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实现既定功能招标投标定标的关键是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的素质和能否客观公正地逐项打分,直接影响着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的命运,也影响着评标的公正性,最后影响招标投标定标的结果。由于存在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这样就客观上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投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于评标专家行政方面的约束不力,法律方面取证困难,约束缺乏刚性,致使评标质量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而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的外部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

  2.3 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由于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并且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另外,即使企业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它也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而且诚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2.4 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问题和难点从管理体制上来讲,《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法律授权,国务院办公厅即时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实现宏观指导;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能分工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由此构成了多部门管理的格局。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行业与地区垄断、政出多门等混乱状况加剧,严重地妨碍了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的建立。从监管力度上讲,尽管目前采用了多种监督手段,但收效不大,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一些监督主体只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而且偏重于事后监督、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却缺乏事前监督、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且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监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

  [1]周志鹏,李启明,邓小鹏,等。基于事故机理和管理因素的地铁坍塌事故分析——以杭州地铁坍塌事故为实证[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9):139-145

  [2]王盼盼,李启明,邓小鹏。施工人员安全能力模型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8):40-45

  [3]佟瑞鹏,丁健,方东平。教授地铁工程建设应急管理评估体系的构建[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11):132-18

  [4]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S]。 GB/T28001—2001,2002.1.1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篇8

  关键词:招投标 问题 原因 对策 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建设资金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越来越重视,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政策落实实施的过程中,当前招标投标管理活动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现象普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或已经签订合同,再来办理招投标的手续;有的项目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进行招投标;有的项目私下确定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再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走过场和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有的甚至把招投标管理规定当成了项目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行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逃避监管,规避招标屡禁不止。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以大化小,支解项目避招投标;有的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替代项目招投标;有的项目一部分招标一部分自主发包;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借领导之口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直接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一些单位、一些项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三)暗中操作,围标串标问题严重。有的投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围标;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向同一个项目招标单位提交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或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投标,轮流中标。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施工企业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当今建筑市场是僧多粥少,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争工程千方百计的走上层路线,耍手腕、做动作,通过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评标人员、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部门等来直接干预或插手招投标,从而导致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是层出不穷。

  (二)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加上部分违法单位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总会想方设法拉拢一些监管人员,扰乱、干扰主管部门的监管,导致监管受阻。

  (三)监督滞后流于形式。一方面是审计等部门监督置后,等发现问题后,已于事无补;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在查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袒护、说情等现象,有时候迫于方方面面的情况不得不浅尝辄止,因而出现违纪违法者得不到惩处的问题。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及建议

  如何破解招投标“只管了形式未管到本质,只管了部分未管到全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源头上遏制和净化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向科学严密、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方向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规范实施力度。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大敲警钟。另外,要提升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规范的实施力度,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更加有序规范。

  (二)完善机制建设,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制度,出台合理、有效地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的处理办法,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管。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招投标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对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惩不怠。

  (四)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 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 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 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 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应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

  5. 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及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 规范招标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

  (五)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虚假招投标行为。一是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跟踪检查;二是加强“标后监管”,形成招标投标市场、施工现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三是对举报、投诉等情况认真对待,积极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1]浅谈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董伯泓、刘佳旺,山西建筑,2008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串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祁娜娜,科技视界,2012

  [3]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邓寿应,企业家天地,2008

  [4]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的研究,王予东,武汉理工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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