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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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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十篇篇1
关键词:档案;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法律法规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落实档案法律法规、规范社会档案行为、实行宏观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档案部门加快“三个体系”建设,发挥档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确保档案事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行政强制行为。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无效执法,甚至违法执法,给档案事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1 明确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断强化档案行政执法
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的档案行政执法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的产生必须有合法的依据。《档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与此同时,《档案法实施办法》对各级档案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强调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职责。1992年3月30日,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执法检查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1998年11月28日,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档案行政职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由于档案工作涉及面广,国家各有关部门制定了不少切合本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的档案行政规章,国务院制定的其他领域的行政法规也有一些涉及档案工作的条款。总体上说,这些法规、规章与《档案法》基本协调一致,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但与档案法律法规相矛盾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一种情况是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修订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也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建档案执法单位;199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施行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对“没有及时进行土地管理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的单位,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人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003年3月14日,国家水利部、国家档案局的《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明确“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另一种情况,是确定业务主管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作为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如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档案局联合的《技术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如对档案有损毁、丢失、涂抹、改写、倒卖、泄(失)密、违法携带出境、侵权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查处”。如果按第一种情况由专业主管机关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则造成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缺位;如果按照第二种情况,由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执法,则又容易引起扯皮,影响执法效率。事实上,《档案法》第七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能,但并未授予这些部门档案行政执法权。在实践中,此事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组在上海检查时,曾向上海市政府领导明确指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城市建设等其他专业部门在档案工作上需要理顺关系,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一种行政行为只能有一个行政机构和执法主体。《档案法》并没有委托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行使执法权,档案工作不应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档案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关系,政府应出面协调,依法定位。”
当然,如果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在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则可能引起执法主体的变化。例如,档案违法行为如果已触犯刑法,那么,这一类违法行为不管是档案部门先发现还是司法部门先发现,最终,必须由司法部门来处理;又如,在利用档案过程中如果泄露了国家机密,则应由保密部门来查处;再如,《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一类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作为执法主体合情合理,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执法主体的变化是因为档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形式上是档案违法,实质上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这并不能改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处理档案违法案件的执法主体地位。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十篇篇2
1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根据十余年医院人事档案管理的实践,笔者就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谈几点拙见。
1.1档案移交不及时
已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有些没有及时移交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有些没有人事权的单位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造成部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丢失、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等情况出现。
1.2“弃档”现象较严重
一是人事档案作用逐步淡化,医院在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时往往只是面试即可。
二是人才流动日益频繁,有的人受利益的驱动,不顾组织是否同意,一走了之,新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当地人事部门的帮助下为其重新建档。
三是人事费普遍过高,也是导致“弃档”的原因。
1.3档案管理不规范
有的单位对档案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用人不规范,考核、档案工资晋升、评定机制不健全,不注意平时材料的形成,导致档案材料缺失,给出国政审、职称评定、出具人事档案相关证明和办理流动手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1.4人事缺少特色服务
目前大部分地方人事还处在单一服务阶段,在很多业务领域里还是空白,缺少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无法满足社会和个人的发展需要。
1.5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尚未健全,部分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变化较大,对人事档案管理业务不熟悉,有待加大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2加强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对策
为了保证医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促进卫生事业单位人才合理流动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应该加强对其的管理,认真做到以下几点。
2.1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营造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氛围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提高档案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建立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
2.2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法规
一是对过去不合时宜,制约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政策加以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杜绝各地区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力度,规范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管理,不准民营和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事和人事档案管理以及人事调动业务,促进我国人才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2.3创新人事服务形式
要不断丰富人事档案的内容,提高人事档案的使用价值,经常了解用人单位和人才对人事档案材料的新要求,树立人事档案利用的“受众”意识,变过去“守摊式”服务为“开发式”服务,重视研究人事档案用户的多方位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健全管理人事档案的机构,要在条件具备的地方成立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人员配置、经费来源、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工作,通过档案管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朝着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十篇篇3
【关键词】登记 档案规范化 管理模式
档案是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也是事业单位从创建以来的历史凭证,为事业单位管理及社会查询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主要目的就是保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规范性,真正发挥出事业档案档案所具有的价值。
一、以提高认识为前提,强化登记档案管理责任意识
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划化管理过程中,需要得到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提高责任观念。在提高对于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划化管理重视方面,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并且对于登记档案规划化管理工作经常过问及检查,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提供物质方面的保证,保证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在规范化管理过程中,拥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及财政方面的资源。将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事业单位重要管理工作之一,对于登记档案日常工作及检查进行全面性部署,了解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次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应该不断进行数字化建设,提高登记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水平。伴随着网上登记工作的逐渐开展,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在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大量的数字档案,就需要对于数字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严禁出现电子档案散失或者是损毁的问题,同时电子档案修改十分容易,这样对于档案原始信息会造成严重影响。要是不对电子档案进行科学的归档,就会出现资源分散及查找困难的情况,档案信息所具有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也难以发挥出来。所以,事业单位一定要提高对于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完善事业单位数字档案管理流程。
二、以严格标准为抓手,创新登记档案管理模式
(一)创建工作制度,提高对于信息整合强度
事业单位登记档案工作切点就是对于登记管理资料的收集整合,要是没有该工作,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其他工作也就难以顺利开展。提高登记管理资料收集及整合质量,才能够有效保证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完整性及系统性,充分发挥出档案信息所具有的价值。在对于登记档案材料收集及整合工作过程中,应该创建有关制度,通过使用事业单位管理档案登记表等等表格,进而对于登记档案信息进行高效率处理。将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与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相结合,在对于事业单位监督审查的过程中,保证年度审查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质量。
(二)创新建档模式,实行分卷立宗
事业单位在对于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模式,对于登记档案进行分柜管理,专柜保管,专人负责,真正将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落实到实际管理工作中,对于管理登记档案范围进行科学化划分,并且设置专门档案室。
(三)加大硬件投入,完善基础设施
为了保证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落实,事业单位应该为登记档案管理部门提供充足的资金作为保证,通过多途径为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筹划资金,为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档案柜及档案盒等等硬件设备,并且配备计算机等设施,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以开发利用为目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对于登记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对于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档案信息进行深度挖掘。为了能够提高事业单位对于登记档案的利用效率,应该根据有关政策,制定完善的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一)健全完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收集整理制度
为了能够保证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应该对于档案工作人员责任及档案管理进行针对性制度,将属于登记档案工作的文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上交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经过审核之后进行登记,并且颁发有关证书及进行公告,已经归档完毕的文献应该立即收到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手中,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也需要上交给登记档案管理人员。
(二)健全完善事业单位登记档案保管制度
事业单位应该根据现有的有关政策,对于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不断进行完善,制定针对性制度,保证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能够落实到每一个档案管理人员身上,并且档案管理人员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档案管理人员实际工作中,严格根据“六防”进行管理,也就是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及防高温。保证事业单位内工作人员不会出现私自保存档案的行为,对于利用档案的人员,应该立即进行处罚,根据所造成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登记档案部门要是出现人事上面的变动,应该及时将对保管的档案进行交接,对于登记档案进行逐项交代,保证登记档案内信息的完整性。
事业单位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主要目的就是提高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水平,完善登记档案资料收集及整合工作的规范性,保C事业单位登记方案管理规范化,让事业单位能够发现登记档案内所存在的潜在价值,为事业单位发展建设提供客观资料作为保证。
参考文献:
[1]周知勇。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思考[J]。云南档案,2015.
[2]张兵。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十篇篇4
一、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发端于延安时期。当时,党和军队为了选拔干部需要,建立了以反映干部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的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建国后,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身份”为区分的干部、企业职工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基本内容如下:
(一)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相关政策法规
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和工人档案两类。人事档案管理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档案法》、《保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干部档案整理细则》(199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6)、《劳动合同法》(2007)、《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实践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管理体制、档案收集归档的内容、档案的保管及档案传递方面的内容。
1.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干部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指出,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2.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内容
国有企业中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内容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执行,工人档案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执行。干部、企业职工档案的收集归档内容均分为十大类,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审材料、党团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及参考材料。在具体内容上,干部档案收集归档内容每一类均有详细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收集归档内容只在涉及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以及涉及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有详细规定外,其余类别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干部档案收集归档做法进行收集归档。
3.人事档案的保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指出,企业职工档案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用纸、统一用笔、统一制作标准。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4.人事档案的传递
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档案传递有严格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劳动合同法》(2007)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论是干部人事档案还是职工人事档案的传递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二、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在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方面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践中,随着国有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不断深入,职工流动越来越频繁,国有企业在人事档案管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多头管理影响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目前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的职工档案,分别由组织、人事、劳资(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分别管理。由于企业职工在企业内不同岗位之间流动频繁,而人事档案多头管理往往造成了档案记录滞后于职工岗位流动,造成了人事档案信息未随着职工流转的情形,影响了人事档案的完整性。此外,随着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并轨,很多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再就业,导致政府劳动部门、失业管理部门、社会保险部门、人才服务中心也是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由于管理制度方面不完善,出现了职工人事档案“断档”“丢失”等问题,影响了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二)收集归档的内容缺乏有效性
实践中,我国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收集归档与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基本内容一致,类别众多,内容繁琐,而且多侧重于职工的历史性和政治性信息,这类信息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效用较大,对国有企业的效用较低。由于国有企业干部数量较少,绝大多数职工是从事生产、开发、营销、技术服务人员。国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关键要依靠企业职工的创新力和技术水平,企业需要的是职工档案中关于岗位流转、业绩贡献方面的信息,而不是学习成绩、党团材料一类的“固化”的信息。因此,由于国有企业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内容对企业管理缺乏有效性,导致一些国有企业对人事档案工作不够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在企业中处于边缘化的现象。
(三)对人事档案管理投入水平低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方式大多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很多国有企业认为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次要性工作,与国有企业的盈利目标关联较小,对于人事档案管理不仅在硬件设施方面投入较少,而且在人员分配上也是精简人员,很少去培养、引进专业人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很多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任务由兼职人员完成。人事档案管理日常工作停留在“你送我装”“你借我调”的粗放式、手工管理阶段。即使一部分国有企业购买了电子设备,并进行了信息联网,但是由于缺乏专业化的人才,也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大数据系统对人事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分析,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仍处于较低水平。
(四)档案传递管理不规范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转递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随着企业职工流动性的增加,一些企业职工解除合同或辞职后,其人事档案并未按照规定的手续转递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者(组织)劳动部门,而是仍然保存在国有企业内部。在新录用员工时,一些国有企业也不要求职工调动人事档案到本企业。还有的企业在人事档案转递过程中,不填写转递单,不经密封钤印,就随意将档案交给本人自带,致使篡改、丢失人事档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存在很多“人在档不在”“档在人不在”等人档分离现象,影响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三、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职工是创造企业财富的源泉,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对于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的基本信息、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价值。要实现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相融合,通过人事档案管理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竞争力。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职工基础档案、业绩档案、薪酬档案、党团档案为内容的多层次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
(一)理顺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理顺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必须改革目前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多头管理的现状,根据企业规模建立在企业党委领导下的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分级管理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在管理方式上,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应适应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使人事档案管理与企业员工录用、岗位流转、技能培训、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等环节紧密相连。在管理范围上,国有企业应建立全员档案管理的观念,对全部职工包括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国有企业招用的职工、季节性用工、农民工都应建立相应的职工人事档案。
(二)对不同职工类型实行档案内容分类管理
国有企业职工类型复杂,既有正式员工也有非正式员工,既包括管理岗位干部,也包括一线工人。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既要适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也要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针对不同类型职工建立相应的人事档案制度。如对国有企业的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正式职工建立关于基础档案、薪酬档案、业绩档案、诚信档案、党团档案为主要内容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非正式职工建立包括基础信息、劳动合同、业绩情况、社保缴纳为主要内容的简易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大对人事档案管理的人员资金投入
国有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视,改变目前处于企业管理边缘化的处境,提高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投入。一是要加强人员投入。对人事档案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并进行相关培训,同时注意引进档案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硬件设施投入。由于人事档案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国有企业需保障人事档案管理所需硬件设施,达到防潮、防火、防蛀、防潮的基本要求。三是加大信息化投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存储、查找,进而实现网络化管理、动态化管理,提高人事档案信息化水平,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和工作效率。
(四)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十篇篇5
一、改进人事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一)改进人事档案管理是创新管理模式的需要。
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思路,是实现人事档案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例如,改进传统纸质人事档案管理的繁琐工作,对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通过计算机辅助,实现归档、查询、借阅、转移等各个流程的一体化,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改变纸质档案管理繁琐的形式,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改进人事档案管理是信息技术运用的要求。
在人事档案管理中要注重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统一信息化平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结合起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实现对人事档案的有效管理,从而方便档案信息的更新、删除、查询,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改进人事档案管理是现代用工管理的需要。
完整的人事档案资料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工资调整、职称评定提供了可靠的凭证,切实关系到职工的个人权益,同时为单位有目的有计划地合理使用每一位员工,选调优秀人才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直接关系到选拔的正确性。因此,改进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了促进作用,有利于加快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二、目前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重视程度不够。
很多单位将工作重心放在员工管理方面,对人事档案管理不够重视,忽视人事档案管理对全面考察和评定员工的重要作用。在对员工进行考察评价和晋升的时候,常常以调查和平时表现为依据,忽视人事档案的参考作用,制约了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对人事管理的流程、要求、工作人员职责等的规定不全面,难以有效规范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明确,管理流程不规范,导致人事档案管理出现混乱的局面,影响了人事档案作用的发挥。
(三)管理模式较落后。
很多事业单位依然沿用传统管理模式,对新时期对人事档案提出的新要求认识不够,对信息技术的运用不全面,制约了管理模式的创新,影响了人事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缺乏专业的管理队伍,工作人员的素质偏低,创新意识不强,对现代信息技术在人事档案管理的运用缺乏了解,不能熟练地进行人事档案管理的各项操作。
三、新时期改进人事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档案管理意识。
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领导档案管理意识,使其重视和支持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基础建设、资金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宣传展板、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大落实档案法规及劳动保障法规的事迹或案例等正反两方面宣传,使单位把人事档案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改变人事档案松散管理的现状。
(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
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头绪众多、琐碎繁杂的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来制约,就无章可循、无所适从。为此,应把当代管理学中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与人事档案管理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套适合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如人事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人事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制度,使人事档案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严谨和行之有效。通过制定和贯彻各项标准、规范,保证人事档案管理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取得最佳的效益。
(三)创新管理模式,注重信息技术的运用。
在加强人事档案纸质管理的同时,投入人力物力,建立现代化管理操作平台,对人事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实际工作中,对人事档案资料的搜集、归档、查询、转档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利用平台进行操作和处理,提高管理工作的实效性,不仅能够减少管理上的失误,还能够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十篇篇6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中介服务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其物质形态包括纸质文件、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奖牌、证书、印章等纸张材料、感光材料、磁性材料及各种实物。
第四条档案事业建设应当列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档案事业发展和财政预算支出水平逐步增加。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负责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社会化,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本市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档案,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立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设立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自觉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立档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或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立档单位,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立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将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事务,委托给国家档案馆或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但委托收集、整理、保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下列档案属国家所有,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按规定的范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档案;
(二)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的党群机构的档案。
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年鉴等出版物,编辑单位应当在出版发行的3个月内向市、县国家档案馆移交正式出版物。
第十一条立档单位分立、合并时,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档单位的档案;立档单位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时,负责处理其善后事宜的单位,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档单位的档案,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市、县级国家机关批准举办的纪念、庆祝、招商、比赛、表演、展览等重大活动和重大接待活动,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承办单位无法独立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提前5日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派人员协同收集、整理档案。
第十三条立档单位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整理、编目和消毒除尘。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立档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库房和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防止档案损毁、散失或泄密。积极采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各级国家档案馆库及关键设备的建设、改造、维修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各类档案馆建设应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基建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检查馆藏档案,及时抢救发生褪变的档案,所需经费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立档单位或个人可以优先和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已经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单位或个人凭合法证明均可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利用档案者提供便利,并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必须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档案事务咨询、档案人员培训、档案价值评估、管理方案设计、技术指导及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服务。
第十八条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档案馆、立档单位、档案事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档案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十篇篇7
关键词:职工档案 违法行为 法理
面对档案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违法后果显露的滞后性以及发现违法行为难度较大的实际困难,北京市档案局(以下简称市档案局)近年来把发现和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档案行政执法的重点来抓,先后对四起档案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为了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现将近期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中遇到的问题及自己的思考介绍如下,同大家研讨交流。
一、案件查处情况
2008年12月1日,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某企业存在故意藏匿、销毁职工档案的违法行为。市档案局执法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明举报人原系本市某企业职工,1995年12月8日,该企业将举报人予以除名并将其职工档案从本单位转出。由于举报人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企业又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举报人的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的危害后果。
我们认为此行为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和该规定第十九条“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等规定,属于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以及《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的规定,市档案局于2009年3月6日对本市某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市档案局责令该企业认真整改,切实保障职工档案的安全。
2009年3月11日,市档案局收到被处罚企业报送的整改报告。该企业表示服从市档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二、相关法理问题的思考
在查处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以下四个法理问题需要认真梳理、形成共识:
(一)对职工档案国家所有权的辨析
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发生“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显而易见,职工档案是否属于国有档案,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能否查处职工档案管理中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的首要问题。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关于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并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人事材料。可划分为学生档案、工人档案、干部档案、军人档案四个部分①。《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2006年国家档案局在就人事档案丢失诉讼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指出“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事档案均无随意处置的权利。单位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②。由此可见,从档案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作为人事档案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工档案,属于国有档案的范畴。丢失职工档案属于“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由于人事档案事关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公民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愿望尤为强烈。在当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缺乏案件线索的情况下,应当对公民举报的涉及人事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高度关注,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二)对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确定丢失职工档案的时间是否距发现之日起不超过两年,是能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关键因素。
本市某企业1995年把举报人除名后,认为本单位已根据有关规定将其职工档案提请其户口所在地的某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转交某街道劳动部门保存,而某区劳动行政部门及某街道劳动部门均否认曾经接收和保存过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举报人据此认为本市某企业并未将其职工档案转出。也就是说,1995年本市某企业转交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以来,有关当事各方均认为该档案有着确切的下落,不存在丢失档案的情况。只有在2008年市档案局接到举报、进行调查取证后,才彻底查清了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下落不明,最终确定了该档案已经丢失的事实。鉴于本市某企业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转出举报人的职工档案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地的某街道劳动部门保存,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下落不明显然与本市某企业履行转交职工档案的法定责任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市档案局据此认定该企业应当对丢失职工档案的违法行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从本市某企业转出后下落不明,只是表明该档案脱离了有关单位的有效管理。由于存在将来重新发现该档案下落的可能性,因此档案下落不明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已经丢失。由于下落不明的档案一旦被认定为丢失就构成了档案违法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针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设定判决宣告死亡的特别程序,公民在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其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由此开始的规定③,对于下落不明的档案能否确认其已经丢失,我们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由调查核实的特定程序来予以最终确认。借鉴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的规定,我们认为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当推定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本市某企业存在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之时起算。
(三)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由于《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对行政处罚都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时,究竟是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还是作为下位法的《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要看这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是199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档案法》赋予的。由于这是在1996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予以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国家把行政处罚权赋予一个以前没有此项权力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第一部法律,因此《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予以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这一有限范围内发生“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在现实工作中,档案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这一特定领域之外,为了有效制裁档案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档案安全,《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突破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制,授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之外的上述三种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比较,《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授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五种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幅度为“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这与其上位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要求。
有鉴于此,《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三个方面严格遵照其上位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的规定方面并没有相互抵触之处。对于本市某企业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考量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档案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档案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责任者,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还可责令赔偿损失。
为了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200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④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的规定,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关于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予以确定的要求,2008年市档案局制定的《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用标准》⑤以“涉案标的”作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标准,把涉案标的价值以“保管期限”为标准具体细分为“永久”和“定期”两个档次,把涉案标的数量以纸质档案为标准(其他载体档案参照执行)在“永久”和“定期”两个档次内再进行具体的划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档案行政处罚种类中,《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用标准》高度重视档案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倡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大多数轻微档案违法行为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考虑到普通的职工档案其价值和数量都较为有限的实际情况,根据《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用标准》关于“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涉案标的为1页-50页以下的永久保管档案、1页-250页以下的定期保管档案,行政处罚种类适用“警告”的规定,市档案局决定对丢失举报人职工档案的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的规定,考虑到2008年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已经认定该企业对丢失职工档案负有过错、判决其赔偿举报人人民币六万元的情况,市档案局决定不再对该企业造成档案损失的过错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处理。
以上是我们对参与查处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的情况介绍及其法理分析。徒法不足以自行,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我们相信,在广大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辛勤努力下,随着档案行政执法尤其是档案行政处罚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为档案事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注释:
① 王英玮。专门档案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P84.
②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人事档案丢失诉讼有关问题的答复》(档办〔2006〕54号)
③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P285.
人事档案的管理规定十篇篇8
【关键词】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对策
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受传统理念的影响,当前我国事业单位领导者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内涵与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档案管理工作简单看作一个储存性质的工作,资金投入较少,管理方式与管理理念较为落后,相关设备不够齐全,档案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或过分依赖信息技术,无法正确处理人工管理与信息化管理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效率低下。(二)相关管理人员素质较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逐渐向着规范化、科学性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对相关管理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我国当前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素质较差,缺乏档案意识,服务意识较低,责任感较差,管理方法与管理理念陈旧落后,无法满足当前档案管理的需要。(三)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低。据了解,虽然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健全,未对档案管理程序等进行具体明确的要求,某些归档材料不够准确,档案的考核与鉴定无法反映相关人员的真实情况,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低。此外,电子档案的出现为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是我国当前现代化设施还较为落后,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水平较低。
二、提高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对档案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重视,加大投资力度。单位领导者应当注意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加强对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视,充分认识档案规范化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宣传力度,营造档案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氛围,加强督导与检查,提高相关负责人员的档案意识与责任感,更新相关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定位与认识,提高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效率。相关单位应当注意加大投资力度,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标准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档案柜、阅览室、陈列室、档案微机室以及电脑、打印机装订机等相关设备,添置灭火器、防潮箱、除湿机等相关设备,尽可能地改善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工作条件,加强档案的开发与研究,真正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二)创新档案规范化管理方法,完善档案规范化管理体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注意创新档案规范化管理方法,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管理网络,严格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权,科学制定档案管理计划,做好档案分类工作,严格档案整理工作,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认真分析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用更加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相关单位应当注意完善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体制,从管理机制规范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和工作交接规范化三个方面入手,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统一档案工作标准,坚持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尽可能地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此外,相关管理人员在离岗和离职时应当注意最后按照企业的相应程序做好移交准备工作,明确相关责任。(三)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转变档案管理模式。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较高。因此,相关企业应当注意加强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学习与培训工作来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增强相关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规范重要性的认识;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注意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改变自身的工作方式,提高自身的责任感,以满足新时期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档案发展迅速,传统的纸质档案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与范围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因此,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注意依据当前实际情况调整档案管理的工作重心与管理模式,树立服务意识,开发多种服务渠道和服务方式,尽可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促进我国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三、结语
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中还存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足、相关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以及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较低等问题。因此,相关单位应当注意加强对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投资力度,创新档案规范化管理方法,完善档案规范化管理体制,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转变档案管理模式,提高我国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
作者:王秋菊 单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1]陈俏丽。机关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策略探讨[J]。科技展望,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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