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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作者: 爱可网 时间:2024年04月10日 来源:www.ik35.com

法律意见书篇1

  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河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嫌疑人辩护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从本案起因看

  (1)、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生活压力大、收入微薄

  (2)、因为有爱心,受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蒙蔽、蒙骗,误认为是慈善事业

  (3)、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仅是初中毕业,并非起诉意见书记载的中专毕业)

  二、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于20__年9月7日到接受询问,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__年9月15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再次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明显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关于下线人数的确定问题

  (1)、下线人数必须结合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必须查清出资人是谁、受益人是谁。

  (2)、对于利用别人身份证,存在的虚名、挂名、虚假申请等产生的相关人数应当在计算时予以剔除或扣减;

  (3)对于仅有姓名,无法证实其是否存在,更不能证实其具有参与行为,应当予以扣除。

  四、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1)事发前一直遵纪守法,诚实善良,支援教育,无私奉献

  (2)因受蒙蔽、蒙骗而涉案,本身也是受害者

  (3)能够知罪、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罪行,积极主动配合办案机关

  (4)主观恶性小,系偶犯、初犯,无前科

  (5)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中,仅一人出具过保证书,且在四人当中,涉案人数最少、级别层数最低。

  鉴于以上,建议贵院对以上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河南律师事务所

  刑辩组

  律师:

  20__ 年 月 日

法律意见书篇2

  ____________________置业有限公司: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贵公司的________地块位于________村,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__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________年为国中________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

  (1)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公司董事会决议。

  (10)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__现状地形图。

  (11)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转让合同须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

  贵公司转让国有土所有权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法律意见书篇3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电话。

  告: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号*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报纸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律意见书篇4

  ______________女士:

  您 好!

  ______________女士与其配偶婚姻纠纷一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一)、女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

  (二)、双方有两个小孩,均不满10岁,双方都希望获得小孩的抚养权;

  (三)、双方有自建住房一栋,现用于出租;

  (四)、双方有小轿车两俩,但登记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民法典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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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篇5

  XX区检察院批捕科:

  受苏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苏某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苏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应对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苏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苏某某没有挪用资金的客观表现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苏某某即未归个人使用也未借贷给他人。至于苏某某在保管期间将款项存入银行,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合适的方式;至于存为定期还是存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项的一种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尽可能地保证保存款项期间的孳息。需要说明的是,孳息不同于经营利润,孳息的产生具有客观性,属于法律事件,利润的产生具有主观性,属于法律行为。将款项放在银行里以合适的方式保管所产生的孳息,是客观上必须产生的,不是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

  20xx年2月份王暂存在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除上述理由外,也仅是苏某某的丈夫给朋友帮忙而已,不能认定是苏某某所为。

  (二)苏某某也没有挪用资金或者侵占上述款项的主观表现

  由于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证明单位欠苏某某奖金拒不支付这一事实的存在,可以印证苏某某保管上述款项,是因为邵某某表示将以此为法码与公司谈判争取个人应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非常明确,是为了在争取权益的谈判中争取主动,证明其有占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由于谈判时间不能确定,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款项的孳息,存为定期也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苏某某保管的回款万和20xx年2月份王海涛暂放苏某某丈夫处的XX万元,纯属双方民事纠纷,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苏某某对案情的描述:20xx年1月邵某某交付给苏某某的2.5万元,当时几个人说得很明确:公司补发奖金时必须将钱还回公司,不能不认帐,苏某某提交给侦查机关的《经营部报备单》也印证单位欠苏某某奖金的事实。足以证明苏某某当时接受这2.5万元,是因为公司欠自己应得的奖金没有结算,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20xx年12月份总公司派员来济跟苏某某谈交接及欠苏某某的款项的事时,同意将其垫付的两万多块钱先还给她,让其做交接工作。苏某某等人主动约他暂时把交接的工作放一放,抓紧谈工地回款的事,并告诉他从20xx。1的那2.5万开始每人共收回了多少钱情况,这是苏某某在未受到任何压力的情况下的主动所为,进一步印证苏某某没有将2.5万元占为己有的故意。

  另,苏某某等四人合计所扣该笔10万元,与案发后苏某某根据财务资料整理的此前对其4人所欠款项8万4千余元是比较接近的,由此也印证其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

  三、不对苏某某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由于对于本案的发生,与苏某某所在单位拖欠苏某某等人款项有直接关系,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前,苏某某已经主动与公司交流;公安机关介入后,苏某某也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了情况,并在公司没有与其结清奖金和欠款的情况下,将公司钱款返给公司。故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自首,且情节特别轻微。另苏某某的孩子只有一岁多一点,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根据苏某某的上述表现和具体情况,即使其构成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对苏某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山东中威师事务所 律师

  杨统河

法律意见书篇6

  _______________用品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董事长阁下: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企业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阅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参考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转让的规定及主体要求。

  从《营业执照》可知,你公司属于独资经营的港资企业,虽有有限公司之名,但出资人仍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受让方应当符合独资企业登记主体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转让程序。

  ①订立企业转让协议。协议书内容双方约定,格式参考本律师提供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

  ②受让方可能要求企业债权债务公告程序。债权债务公告应当由转让双方联合在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刊上发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法、期限(可能适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六十日的期限)等内容。转让双方在与债权债务人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后,方能向登记机关申请投资人变更登记。

  ③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或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必须凭企业转让协议、债权债务通知公告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双方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等材料才能进行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人员在审查投资人变更登记手续时,要求能见到转让双方当事人,并亲眼看到双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或按手印。

  3、常见的风险防范。

  ①转让后债权债务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但这只是转让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拥有债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时虽然已转让,因受让方无力承担债务,受让方还负连带责任。

  ②转让后没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受让方继续用以前的《营业执照》,致使转让方虽然转让了企业,但仍然承担转让的的法律责任。告知受让方,此种做法对受让方也是不利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若受让方要求公告,时间太久,尽量不走该公告程序。

  综上,希贵公司适当地注意上述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顺利地完成企业转让事宜。

  顺祝

  商祺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意见书篇7

  *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作为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 供述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供述:……

  二、就供述来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逮捕。

  1、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来讲,仅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证件借给他的亲属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后又到香港为注册的这家公司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平时在老家从事手机生意,公司注册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成立后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更没有从公司获得任何分红。公司平时与哪些客户有往来,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合作,所有这些均不知晓。所以就主观方面来讲,没有任何作案的动机,更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来看,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分别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本案来看,仅仅在20xx年8月4日应其亲属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亲属到银行取钱。取钱的过程中,仅在银行门外等候其亲属,其亲属到银行取的什么钱、如何取的钱、取了多少钱,均不知晓。之后其亲属如何处理在香港所取的钱,也不知道,更没有分得任何钱款。对照《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来看,因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公司是如何与被害人联系的业务、如何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如何以及签订合同后公司的履行情况等,均不知晓,所以,就客观方面来讲,没有实施任何关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三、从侦查机关了解的情况来看,更不应该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之所以对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因为不配合案件的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逮捕。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本律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认真审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呈捕材料,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靳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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